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据了解,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大型医用设备规范配置合理使用法制化,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继“以药养医”之后,“以械补医”也有了治理之道。
“国家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对大型医用设备按品目实行分级配置许可”,为改善医疗机构盲目配置医疗设备,国务院在送审稿中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配置规划,并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使用能力、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方面,则做出了“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配置。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状况进行评估,规范其使用行为”的规定。
事实上,“以械补医”的状况由来已久。近年来,我国药品零差率等政策得到了实施,但在此之后,医药的合理补偿机制并没有建立,医疗机构在失去“以药养医”的收入来源后,对设备检查治疗的依赖越来越大,部分医院甚至出现了诱导病人多使用设备检查的情况。
此外,床位规模和大型医用设备的扩张,也成为近年来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倾向。针对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机构,除了警告和责令停止之外,送审稿还规定,可以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处最低1万,最高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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