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经开区于2011年7月申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规划面积14.86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竹业循环经济产业、白酒酿造业、特色农产品和旅游商品加工业。前期经开区和工业园区共同努力,已成功引进企业29家,协议资金73.8亿元,目前投产17家,在建12家。2012年,经开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9.5亿元,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0.8亿元,工业总产值40亿元,工业增加值12亿元。
经济开发区是赤水市经济发展的政策高地、人才高地、创新高地,是开放的平台、改革的平台、跨越发展的平台、后发赶超的平台。赤水要继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精神,以“敢于突破、敢于碰硬、敢于担当、敢于创优”的精气神,实现经开区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推动经开区创造新的业绩。
赤水市优惠政策
一、工业
根据《中共赤水市委、赤水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遵义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赤党发〔2007〕17号)文件摘要如下:
1、在我市新办的市级工业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技改项目,如未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从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享受我市“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2、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以及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属市级财政所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限的50%收取(不含工本费),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按收费标准低限收取(不含工本费)。
3、凡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优惠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和对赤水经济社会贡献特别大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享受市委市政府提供的“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4、对新投资100万元以上生产性固定资产(不含存量资产盘活部分)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按新增投资0.5%比例补助单位或奖励引资者;对向上争取无偿项目资金投入我市工业发展的,市政府按到位资金的1%拨付工作经费。凡补助或奖励超过20万元的,由市委常委会一事一议决定。
5、市级工业企业,年入库市级税款新增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享受退税政策、稽查入库的除外),由市政府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所纳市级新增税款5%的奖励。
6、对入驻赤水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工业企业基金中分别按征地成本的5%、7%、10%比例,在企业投产后一次性拨付用于创业支出。
二、旅游服务业
根据《赤水市鼓励投资发展旅游服务行业补充办法》(赤府发 [2009]24号)文件摘要如下:
一、在我市规划范围内,投资新建(注:新建是指本办法行文之日起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下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店的,其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地面拆迁由投资方负责,对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征收,在星级宾馆(酒店)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人民政府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安排等额财政资金奖励给投资方。在星级宾馆(酒店)正式营业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评定达标挂牌后,还享受以下奖励:
(一)新建三星级宾馆(酒店)且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新建四星级宾馆(酒店)且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或新建五星级宾馆(酒店)且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1200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按其主体工程建设投资所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奖励投资商。
(二)对星级宾馆酒店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纳税之日起连续五年,市人民政府就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按下列比例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1、对五星级宾馆(酒店),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100%奖励。
2、对四星级宾馆(酒店),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100%、95%、90%、85%、80%(即第一年100%、第二年95%、第三年90%、第四年85%、第五年80%)奖励。
3、对三星级宾馆(酒店)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95%、85%、75%、65%、55%(即第一年95%、第二年85%、第三年75%、第四年65%、第五年55%)奖励。
二、在我市规划范围内,投资新建旅游购物中心、旅游特色餐饮、旅游娱乐休闲场所、大型文艺表演以及会展场馆等,其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地面拆迁由投资方负责,对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征收,在正式营业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达标后,由市人民政府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安排等额财政资金奖励给投资方,同时还享受以下奖励:
(一)新建旅游购物中心,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该项目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连续两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二)新建旅游特色餐饮有一定规模和档次且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奖励20万元。该项目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连续两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三)新建旅游娱乐休闲场所,且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该项目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连续两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四)新建大型文艺表演项目及会展场馆等,主体工程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市人民政府奖励60万元;每天定时表演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第一年补助20万元,第二年补助15万元,第三年补助10万元。该项目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连续两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的50%安排财政资金奖励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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