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主要位于昌明、旧治、沿山、盘江四乡镇,分为七个区块,总面积36平方公里。
概况:贵定县昌明经济开发区位于贵州省中部、贵定县中南部,2011年7月23日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列入全省重点打造的5个“千亿元”省级经济开发区之一,将与马来西亚常青集团共同合作开发建设园区,以生物科技发展为基础,逐步拓展到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以高新科技及电子产品研发为重点,集保税服务、物流仓储等功能为一体产业,力争打造成贵州示范园区,中国一流园区,亚洲知名园区。
区位优势:园区距贵州南下大通道贵新高等级公路盘江匝道口22公里。西南腹地通往东南沿海地区的主要出海通道厦蓉高速公路在园区内设有匝道口,距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55公里,车程约30分钟;距广州800公里,车程约8个小时。已运营通车的黔桂铁路新线(贵定南站)在园区设有客、货运站,目前货运能力50万吨,规划货运能力400万吨;正在建设西南地区第一条时速300公里以上的高标准铁路贵广快速铁路在园区内设有客运站,预计2013年通车;正在规划设计的贵南高速铁路途经园区; 309省道、922县道、926县道在园区交汇。
资源优势:园区内有220KV变电站1座、110KV和35KV变电站各2座;聚集区内主要河流有瓦窑河、新安河,其中瓦窑河流域面积2214平方千米,最枯流量1.4立方米/秒。以瓦窑河河水为重点供水水源,建有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水厂1座和小型水厂3座,供水能力2万吨/日,另有合作水库、梅冲水库及拟建总库容1160万立方米的河山墩水库作为园区补充水源;园区网络健全,通讯设施完备,程控电话、宽带、广播和数字电视等覆盖园区。
贵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凡到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农业产业种养殖规划的第一产业项目的,且属于龙头企业(由县级以上部门认定)的,自产生效益之年起前三年按企业当年所缴税收总额(县级留存部份)的100%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投资者兼并、购买、改造县属国有或集体停产、半停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并全员接受安置原企业职工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三年减半优惠,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凡在本县内兴办三星级以上酒店,酒店投入运营后所缴纳的营业税由享税政府财政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用于完善酒店设施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议定扶持比例。
对从事公路、环保、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及其它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存部分,视项目不同类别,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议定扶持比例。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充分利用我县优越交通区位投资商贸物流业,企业当年纳税县级财政留存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政府给予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支持企业。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外,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土地政策
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当前产业项目(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开项目除外)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达到国家投资强度的新建工业项目,土地价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企业投产后,企业纳税每年达1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土地优惠。
2、在城镇规划区以外,投资强度达到每亩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享受土地优惠。
投资农业项目的可以通过出租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享受土地政策优惠。
投资者在本县内兴办三星级以上酒店,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1、租赁国有土地的,租期在40年以内 ( 含40年)。前5年免收土地租金,5年后按基准地价35年期核定收取租金。
2、政府以国有土地作价入股的,投资者在酒店营业后可按土地入股作价的价格逐年回购政府所持股份。
对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四荒”地 ( 未利用地 ) 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产业,享受“四荒”地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待遇;投资者经批准可在所购荒地内修建生产用房和办公用房。
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可以减免土地租金。
收费政策
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从企业设立之日起10年内免交县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
投资者新建投资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规费项目有上、下标准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新建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安排给投资者用于完善项目基础设施。
对高新技术项目、外向型项目、固定资产初次投入 200 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免征综合开发费,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引资奖励
对引进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奖励:
1、引进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0.2%奖励,交通基础设施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引进娱乐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水电项目外的其它产业和行业,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形成固定资产的1%,100万元—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按0.5%, 2000万元以上按0.3%给予第一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引进县外无偿资金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不含争取的各级政府和部门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和物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并形成固定资产(不含物资折款)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按2%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政府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引进资金的,对受托人按照第一引资人奖励办法全额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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