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经济开发区[1],原为浦南经济开发区,于2009年1月20日变更为现名,实现独立运行。园区规划面积6.23平方公里,东至204国道,西至汾灌高速公路,南至323省道,北至鲁兰河。曾获批“省级乡镇工业小区”、硅电子信息材料产业基地,市电力电器设备制造产业基地。
(一)园区土地利用规划。该园区于1994年经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院规划设计, 2006年12月,连云港市政府批准通过了《东海县浦南镇工业集中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一轮的规划修编也得到批复;同时新浦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在连云港1997--2010年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国土资源厅批复)中被确定为建设预留地。
(二)园区环境保护。新浦经济开发区始终按照“生态型、园林式、可持续”发展定位建设开发区,严把项目环保关,提高项目准入门槛,重点引进项目无污染、经济体量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2002年开发区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5年通过了ISO14001国际环保体系认证,2007年1月省环保厅批复了《浦南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苏环管〔2007〕1号)。经连云港市发改委核准的新浦经济开发区日处理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目前正在做底桩基础工程,预计2010年初可全面投入使用。
(三)区位、交通优势。一地理位置优越,紧靠市中心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具有吸纳市区工业转型项目得天独厚的条件。二是交通条件极为便利,陇海铁路、323省道横穿东西,汾灌高速公路、204国道纵贯南北,区内有高速公路出入口两处,距港口机场也十分快捷,这是连云港市所有开发区都不具备的。三是新浦经济开发区处在全省重点发展的产业带上,符合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区域共同发展战略及加快东陇海产业带建设要求。
(四)项目发展情况。新浦经济开发区多年来一直是连云港市和东陇海产业带上重要的工业集聚区,按照“都市型”园区发展思路,依托资源条件,科学谋划布局,严把新上项目环保关、投资密度关、建筑容积率关、建设周期关和建筑形象关,项目建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初步形成了硅电子信息材料加工、机械、新型建材、现代物流、服装箱包、电力器材六大主导产业。目前进区企业百余家,其中规模企业30家,外资企业15家。1-9月份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5.6亿元;销售收入5.5亿元;利税5900万元;净增规模企业3家;引进内资3.6亿元;新注册内资企业5个,注册资本2000万元;引进外资262万美元;新注册外资企业2个,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完成财政收入9500万元;一般预算收入4200万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1亿元;新开工过亿元以上工业项目5个。
(五)基础设施建设。新浦经济开发区始终坚持高层次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思路,不断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目前开发区已累计投入近3亿元,基本完成6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供排水、道路、高压电路、管道燃气、通讯网络全面畅通,公共绿化、主题公园景色怡人,投资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
(六)园区管理体制。为了更好地集全区之力建设开发区,区委、区政府自2009年1月20日将开发区从浦南镇剥离出来,成立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区政府派出机构,归区政府直管。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招商局、办公室、财政所等部门。公安、安监、城管、劳动、国税、地税等部门也在区内设立了派驻机构,使开发区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新浦开发区内设有小学、幼儿园、中英文学校,新建的苏北、鲁南地区规模最大的连云港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近在咫尺,园区教育生活文化设施配套齐全,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开发区生产成本合理,优惠政策灵活多样。产业涉及硅材料、电力电气、轻工机械、纺织等,先后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国际环保认证。目前,开发区累计投入达8亿元,进区企业76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0家,外商投资企业12家。
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为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等重大机遇,进一步扩大开放,强力推进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2010〕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利用方面
(一)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指标用于支持产业园建设。对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或2亿元以上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实行“点供”。
(二)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四)在我市投资资源型深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事一议”。
(五)在我市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缴纳按国家政策“一事一议”。
(六)新建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指标调剂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七)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执行。
(八)本市优先发展的重点工业项目,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和精加工、延长产业链、高新技术类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惠供地。
二、财税扶持方面
(一)凡国家规定的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涉及的财税优惠政策,我市确保兑现。
(二)对市内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省内重点出口企业,在申报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前提下,国税部门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矿产资源产品精深加工和延长产业链项目,自项目投产起算,前2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第3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50%用于企业发展。
(六)在“10+7”工业园区内的鼓励类企业,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项目投产第4至5年,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按50%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
(七)在“10+7”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前3年按规定实缴的增值税(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部分),由企业申请,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实,报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按以下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1.年销售收入达1亿(含1亿)—2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2.年销售收入达2亿(含2亿)—3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
3.年销售收入达3亿(含3亿)—4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4.年销售收入达4亿(含4亿)—5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5.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六)、(七)两条优惠政策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计算。
三、收费方面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便于咨询。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工业项目一律按下限收费。
(三)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市级管辖权限内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四)进入“10+7”工业园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用水、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同城同水源同价。
四、服务承诺
(一)凡来我市投资发展企业的客商,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项目所在地长期居住证,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本辖区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投资建设(开发、生产、经营)重点发展产业或重点发展项目的,正式签订投资合同后,由投资企业提供必备资料,由项目建设所在地县、区(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代办相关手续。
五、其他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二)本文件规定条款,由市投资促进局及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文件自市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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