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经济开发区是省政府在原织金新型能源化工基地基础上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是目前省内唯一获省政府批复的“煤磷电化一体化”开发的大型经济开发区。拟建设六大产业:煤炭工业、煤化工、磷化工、煤电产业、新型建材、电力建设等,规划总投资1666亿元,预计年均生产总值实现1000亿元以上,年均税收实现200亿元以上,带动就业5万人以上。
目前,中石化投资180亿元的60万吨/年聚烯烃项目、贵州锦麟公司投资138亿元的精细磷化工一期项目、国电集团投资120亿元的国电织金4X660MW电厂一期项目以及作为织金电厂配套的年产480万吨的文家坝一矿、二矿等重大项目纷纷落地,中国海洋石油、中国国电集团、中城能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与贵州水城矿业集团组成的文家坝公司等央企或地方骨干企业也纷纷进驻开发区,面向央企招商项目开工率已达100%。
一个个投资上百亿元的项目,一组组不断刷新的数字,正像一串串跳跃的音符, 奏响了该县“千亿级园区”进行曲。
要“顶天立地”
织金县坐拥丰富的煤、磷资源和水资源,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聚宝盆”。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交通等基础设施落后的影响,织金的经济发展一直无法“上个大的台阶”。
如何后发赶超?如何“一鸣惊人”?
织金县委、县政府首先提出,要“敢想、敢闯、敢试、敢争先、敢担当”。事实证明,织金县的干部不仅能干事还会干成事。
“12天完成至煤化工奠基现场的2.5公里环山公路;26天完成煤化工、磷化工、戴家田煤矿征地1000余亩;30天完成电厂征地搬迁工作;50天完成《织金精细磷化工项目发展规划》及《织金精细磷化工首期项目可研报告》,并获省发改委批复……”织金经济开发区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如是说。
这是内因。
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的“工业强省”战略定位,国发2号文件给贵州带来的历史性发展机遇,特别是国发2号文件中“加快建设织金电厂,建设织金磷煤化工产业带,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的煤电磷、煤电化资源深加工基地,建设毕节煤制聚烯烃项目” 等织金开发区的重点产业项目被明确写入,为加快织金经济开发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这是外因。
天时地利人和。织金经济开发区乘势而上,只争朝夕,以大开发促大发展,以大发展推进大跨越,立足资源禀赋和经济开发区区位,突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的主基调,以工业项目为抓手、以园区建设为载体,强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目标。
目前已启动改造S209线八步至茶店12公里道路,煤化工进场公路4公里、安置点城市主干道2.5公里、环碧云湖大道4公里、黔织高速白马互通至煤化工基地21公里进场公路建设。还启动了开发区给排水17公里管网建设、渣场及搬迁安置点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开发区已形成大建设、大工地、大发展的态势,逐渐形成了大项目“顶天立地”之势。
也要“铺天盖地”
要“顶天立地”,也要“铺天盖地”。
正如织金县委书记崔英魁在该县千亿级产业园区项目推进会上所说:“经济开发区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已形成大建设、大开发、大发展的态势,煤化工顺利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批,磷化工、织金电厂已全面开工建设。在此基础上,开发区不仅形成了大项目‘顶天立地’之势,其释放和裂变后的项目‘铺天盖地’,还成功引进了东伟服装、东昌物流、凯马汽车等一批新型工业项目,投资达150余亿元,这些项目的强力支撑,为千亿级园区打下了坚实基础。”
“顶天立地”之势以雏形初现。“铺天盖地”如何造就?织金回答:大项目自身的带动是一个,招商引资也必不可少。
织金经济开发区将招商引资作为保障强化支柱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扩大经济总量、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迅速实现开发区产业的升级与调整、深化产业链条、提升园区竞争力;以引进大公司、大项目为突破口,始终坚持把对外开放作为第一发展战略,把招商引资作为第一工作举措,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招商引资,盘活招商引资的思路、更新招商引资观念,千方百计发挥毕节试验区的政治优势、区位优势、能源优势、政策优势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随着黔织高速、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不久的将来,织金经济开发区“千亿级园区”的梦想将具体可感。
织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我县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和领域,并在我县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且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
鼓励投资者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生物资源、能源、旅游业、房地产产业、高薪技术等重点领域及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其他产业和领域。
鼓励投资者创办城镇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商贸物流型、出口创汇型企业。
鼓励投资者采用收购、兼并、控股、租赁、承包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资产重组、改制改造,用国有资产与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国有资产首先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优惠政策第四章不适用矿产资源采选、粗加工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三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投资者,享受“四不限制”政策,即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之处,对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和行业上不受限制;在设立企业条件,经营领域和持股比例上不受限制;在投资方式上不受限制;在经营范围上不受限制。在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但同一性质的优惠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章 投资服务优惠
第四条 对投资项目,县直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上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和收费、执法公示制度,并应当成立招商引资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项目保姆责任制,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落实承诺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 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并联(集中)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县政务中心统一公布告知,投资者按公布申报材料内容统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审批人员意见将申报资料备齐后进行一次性受理。
第七条 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属县内办理的手续,由县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牵头,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第八条 投资者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县内金融机构须积极、快捷、优质地为其提供金融服务。非常规的、较为重大的金融服务事项(如大额贷款或融资、建立新的或其他金融企业进入、建立发展基金等等),由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帮助协调。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提供较大信贷资金支持的县内金融机构,由指定的相关部门提请政府协调,在财政存款和优质信贷项目推荐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供水、供电、排水、通讯、交通等部门要为投资企业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
1、水资源管理、供水部门对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在手续齐全及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供电部门对投资企业在用电申请,低压电力用户要在10个工作日内、高压单电源用户要在30个工作日内、双电源用户要在6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
3、电信部门对投资企业安装、迁移单机电话,自受理之日起,城镇内安装的在3个工作日内开通,农村安装的在5个工作日内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电话故障修复,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障碍城市在24小时内修复,农村在36个小时内修复,电缆障碍在72个小时内修复。
4、市政管理部门要让市政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出现一般故障要在24小时内疏通。
5、各乡(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服务,不准以任何借口干预投资企业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6、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排水、通讯、交通、材料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执行价格与县内企业相同;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标准收取费用;投资在住宿、就餐、就医、购置物业等方面,与我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县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十一条 对来我县投资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可由公安机关按程序报批签发1―5年的有效居留许可证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其本人申请,经报批可给予永久性居留资格;对长住我县或需要多次往返的外国人,可按程序报批签发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多次签证。
第十二条 实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年纳税额在2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列为县及县以上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分别由县级领导和监察部门联系;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级主要领导直接联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进行评比,违者由监察部门按照“三乱”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于在依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先告知企业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标准,同时给予企业充足的整改时间。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项目的;
2、经营环保节能、清洁能源项目,且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第十四条 凡在织金县外已注册的企业,自愿转移到织金县工商部门注册的,免收企业变更登记费。
第三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十五条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第十六条 投资高新技术,开发扶贫项目、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兴办教育、卫生公益事业所用的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或协议出让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
第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水利、电力、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等条件享有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
第十八条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用地手续。投资企业在征地中的土地补偿使用费、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按省政府规定的下限收取,耕地开垦、复垦等费用按照用地的不同位置、类别、用途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占项目用地面积的7%,超过我县审批权限的,可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条 投资者利用原依法获得的“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业,享受“四荒”地拍卖的优惠待遇。经有权审批的部门批准,投资者可在依法获得的荒地内修建生产性用房。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投资从事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周边土地的开发权。
第二十二条 在县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新建、扩建项目按招拍挂方式供地(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供地的除外)。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土地成交价款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分期交纳,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50%,缴清后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在县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鼓励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式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投资重点的企业,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50%。投产后可用所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交纳土地成交价款。对不足部分,待企业缴清后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四条 适用本优惠政策享受优惠待遇的投资项目涉及征占林地,符合用地条件的,在审批权限内优先办理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林业部门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积极跟踪协助办理。
第四章 财税扶持优惠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鼓励重点投资领域的项目以及经省级以上具有认定资格的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在县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水利、清洁能源、非政府投资收费道路、通讯、城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工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畜牧业建设和农畜产品深加工,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五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八条 投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的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在县内新建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投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投入在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对以兼并、收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我县破产、停产或长期亏损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注入资金(大、中型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小型企业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三十二条 在县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的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在征收契税方面可实行先征后奖的原则给予优惠。
第三十四条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在征收契税方面可实行先征后奖的原则给予优惠。
第三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在征收契税方面可实行先征后奖的原则给予优惠。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设公司承受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或者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时在征收契税方面可实行先征后奖的原则给予优惠。
1、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1%的。
2、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51%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 在我县投资修建公路,其公路线路及其两侧边沟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其耕地占用税可按先征后奖的原则给予优惠。
第五章 行政收费优惠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
涉及县级的其它各种收费项目一律以公布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投资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免收房产交易服务费。
第四十条 投资者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种植加工、养殖加工和四星级以上酒店服务行业的,其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先缴后返的原则给予50%优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县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优惠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织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织金县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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