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招商引资工作优惠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又多又好的项目顺利落地、建成、发挥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遵循互惠双赢的原则,特制定本优惠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优惠奖励范围
凡在我县投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煤炭开采及洗选项目除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优惠奖励。
(一)新上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
(三)三产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
(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第二条 对投资人的优惠奖励
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省、地优惠政策以外,在我县的权限范围内还享受下列优惠奖励。
(一)收费优惠
1、免收
⑴房产测绘费
⑵档案保管费
⑶规划放线费
⑷地形图测绘费
⑸规划用地服务费
⑹工程设计服务费
⑺规划设计费
⑻新增用地勘测定界费
⑼土地登记费
⑽地震烈度复核费
⑾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⑿防雷图纸审核、检测费
⒀征地管理费(上缴上级部分除外)
2、返还
⑴建筑墙体节能审批费
⑵劳务工资保证金
⑶规划建设保证金
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⑸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按最低标准收取
⑴施工图纸审查费
⑵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⑶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⑷工程监理收费
4、其它可以优惠减免的都优惠减免。
(二)政府奖励
根据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70%、第三年到第五年按50%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多的优惠。
在我县投资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获省级著名商标或贵州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50万元。
第三条 对引资人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第一引资人(引资人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最早同外来投资者取得联系,并积极协助促成项目落地、引进项目或资金的个人;或在争取省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工作中付出努力的非法定义务的个人)。引资人由外来投资者、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二)奖励标准
按实际到位的县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3‰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客商再投资其他项目的,不再奖励。争取到省级以上部门政策性投向以外的、省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投资项目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三)奖励程序
对引资人按照申报、审核、兑现的程序进行奖励。
引资人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1年内进行书面申报,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县实绩考核办公室督促落实。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申办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限时代办。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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