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是1999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6年经国家发改委第四批审核通过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区内设有党的工作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分别为中共铜仁地委、铜仁地区行署的派出机构。开发区内设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国土资源分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等工作服务部门。实行“一站式”办公,全程跟踪服务。
开发区自2001年正式开始运行以来,充分利用当地的综合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09年,大龙开发区实现生产总值11.72亿元,是1999年的7倍;完成全部工业总产值24.70亿元,是1999年的28倍;实现工业增加值8.5亿元,是1999年的38倍; 完成财政总收入16361万元,是1999年的18倍;出口总额8466万元(人民币),是1999年的13倍;实现招商引资到位资金3.21亿元。大龙开发区已形成能源、冶炼、化工、建材四大支柱产业,成为铜仁地区重要的财税增长源之一,是铜仁地区新兴的工业基地和黔东物流中心。
2005年8月,大龙开发区被省发改委确定为全省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基地之一。开发区管委会随即委托中南大学编制《贵州大龙循环经济工业基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09年1月,《规划》正式得到省发改委批复。开发区围绕循环经济建设编制了北部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并完成了15平方公里的初步规划。同时完成了北部工业园1#主干道、管网、渣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研等前期工作。2009年9月,北部工业园正式开工建设。
开发区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城镇化,加速新农村建设。几年来,开发区依托项目建设为征地、拆迁安置户及下岗职工创造了3600余个就业岗位,仅红星发展就有1200名职工(其中下岗职工800余名)。工业经济带动了开发区交通运输、金融、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蓬勃发展,居民人均储蓄达6000元,城镇化率达60%,小城镇集中连片发展初具规模,广大居民开始享受到了经济开发的成果。
大龙开发区将努力打好省级开发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基地这两张牌,积极主动融入玉铜松循环工业经济带,充分发挥开发区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着力把开发区打造成玉铜松工业经济带中的核心区、功能区、拓展区,力争2020年把大龙打造成全国最大的锰、钡产业基地,黔东最大的铝、硅、建材产业基地。建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生态工业示范基地,成为带动黔湘渝十七县(市)经济发展的发展极。实现GDP180亿元,工业生产总值599亿元,利税达到111.9亿元。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业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税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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