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2年7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全省首批成立的3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1998年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调整为市委、市政府的正县级派出机构,2010年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总面积695平方公里,辖6镇3个街道,常住人口34万。
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位独特,交通便捷。处于重庆“1小时经济圈”和黔中产业带的结合部,是黔北综合经济区的核心区,也是渝南与黔北经济文化的重要交汇区域。渝黔铁路、210国道、205省道和兰海高速公路纵贯全境,交通便捷、四通八达。区内生态优良,资源丰富,有娄山关红军战斗遗址、中世纪军事城堡海龙屯和众多乡村生态休闲旅游接待中心,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旅游和休闲避署胜地。区内集中了遵义市四大班子行政办公中心、国防工业基地以及遵义医学院、遵义师范学院、遵义医院、遵义图书馆、汇川体育中心等重要机构,是遵义市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
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遵义市的中心城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既肩负着建设新兴经济强区的任务,也承担着改革开放“窗口”和“试验田”的重任。建区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十二五”规划,紧紧围绕发展主题,按照“工业强区、环境立区、三产活区、开放兴区”的战略部署,着力打造“实力汇川、精品汇川、人文汇川、效率汇川、和谐汇川”。
2010年全区预计地区生产总值首次突破100亿元,达111.6亿元,同比增长17.3%;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分别完成9.1亿元、5.3亿元,同比增长25.2%、30.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8亿元,同比增长25.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49.3亿元,同比增长19.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2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800元,分别同比增长10%、14%;招商引资到位资金35.6亿元,同比增长33.6%。
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为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等重大机遇,进一步扩大开放,强力推进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2010〕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利用方面
(一)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指标用于支持产业园建设。对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或2亿元以上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实行“点供”。
(二)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四)在我市投资资源型深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事一议”。
(五)在我市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缴纳按国家政策“一事一议”。
(六)新建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指标调剂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七)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执行。
(八)本市优先发展的重点工业项目,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和精加工、延长产业链、高新技术类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惠供地。
二、财税扶持方面
(一)凡国家规定的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涉及的财税优惠政策,我市确保兑现。
(二)对市内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省内重点出口企业,在申报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前提下,国税部门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矿产资源产品精深加工和延长产业链项目,自项目投产起算,前2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第3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50%用于企业发展。
(六)在“10+7”工业园区内的鼓励类企业,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项目投产第4至5年,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按50%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
(七)在“10+7”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前3年按规定实缴的增值税(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部分),由企业申请,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实,报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按以下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1.年销售收入达1亿(含1亿)—2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2.年销售收入达2亿(含2亿)—3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
3.年销售收入达3亿(含3亿)—4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4.年销售收入达4亿(含4亿)—5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5.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六)、(七)两条优惠政策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计算。
三、收费方面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便于咨询。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工业项目一律按下限收费。
(三)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市级管辖权限内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四)进入“10+7”工业园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用水、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同城同水源同价。
四、服务承诺
(一)凡来我市投资发展企业的客商,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项目所在地长期居住证,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本辖区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投资建设(开发、生产、经营)重点发展产业或重点发展项目的,正式签订投资合同后,由投资企业提供必备资料,由项目建设所在地县、区(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代办相关手续。
五、其他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二)本文件规定条款,由市投资促进局及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文件自市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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