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作为贵州唯一的省级高新区,享受省级开发区的各项政策待遇。黎阳高新区位于平坝县城南侧,总体规划面积28.3平方公里,是平坝县实施“工业强县”的载体和平台。
一、园区区位交通
高新区毗邻平坝县,贵黄公路南侧。距贵阳48公里,距安顺39公里。地处我省西线黄金旅游线上四大国家级风景区(黄果树大瀑布、龙宫、红枫湖、织金洞)中心。清镇―镇宁高速公路、贵黄高等级公路、滇黔公路穿区而过。贵昆线、株六电气化复线从高新区中部经过。区内有火车站一座,年货物吞吐量70多万吨,有货物中转编组专线3条。高新区相距贵阳机场58公里,相距安顺黄果树机场44公里。
二、工业支撑体系
区内以中国航空工业生产科研基地――黎阳航空发动机公司产首的军工企业,以其雄厚的科技、人才力量,为高新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了强大的工业支撑。目前其开发利用的民品项目有:桑塔纳轿车消声器、汽车变速箱、尾气净化器、石材加工机械设备、铝塑管、柴油净化器、微型耕作机(水旱两用)、余热发动机、透明纸硬盒包装机、汽车无极变速检测台、8000型香烟包装机组、玻璃加工设备、随钻震击器、汽车涡轮增压器等都具有相当强的竞争能力。
三、园区发展目标及产业发展战略
园区的发展目标是:体制创新与科技创新的先行区、黔中产业带上的新型工业化基地、省会城市经济辐射的接收平台、平坝建设的城市新区、贵州西部重要的物流商贸聚集地。园区运用全新建设理念,科学布局“高新工业、高新农业、大旅游、大商贸”四大产业块面,以建立面向21世纪的科技新城区的目标,以高科技民用工业为龙头,以信息产业和科技含量高的民用工业为支柱,重点发展航空零配件、汽车零部件、环保机械、光机电一体化、微电子技术等高新工业。
四、打造诚信园区
理性改革、锐意创新的黎阳高新区将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优惠政策、优良环境、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综合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高新区创业和发展。
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投资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坝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原则:热忱欢迎,政策优惠,共同发展。
第三条全面开放招商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除外),广泛吸纳投资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本县发展规划的前提下以任何形式到平坝投资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新办企业,其当年主营业务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减免15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投资者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国有或集体停产、半停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前三年减半奖励。
第七条对安置下岗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前三年减半奖励。
第八条投资旅游开发、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发展项目,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分成部分享受前三年减半奖励。
第九条投资开发国家鼓励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固定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六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企业;经省级有关部分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现代中药企业、生物制药、电子工业等鼓励类企业,六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企业;非生产性的投资企业,五年内安排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企业。地方留成税收属县财政收入的,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属乡镇收入的,由乡镇安排给企业,作为企业生产扶持资金。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投资企业用地的选址,按我县城镇总体规划和总体用地计划的要求,可以依法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对其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限为50年,使用期满后,用地者可优先续期。
第十一条属国家鼓励类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凶人民币以上的,也可按不同的区位、不同的地价,一事一议享受优惠土地价格。
第十二条投资农业、林业、交通、水利、市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科技开发、教育、卫生事业的,可以出租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免缴县收部分土地使用费。投资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厂区紧邻周边涉及的连片生态林地、草地,在不改变现状的前提下,企业可采用出让、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使用年限为30-50年。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投资者新建投资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规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低限收取。
第十五条凡到我县投资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企业所雇用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投资者的子女在入托、就学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业主的子女就读于公立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费给予免交,享受同我县高考生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对我县急需的全国重点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硕士生、博士生,来我县工作的,级别工资分别向上浮动一级、二级、三级,工作期满五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第十八条对我县急需的高级技术人员或携带高新技术成果的专业人才,调入本县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户,级别工资分别上浮1-3级,引进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工资福利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经批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对照财政部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对照名录要求确定。
[附则]
第二十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或国内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除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外,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十一条投资企业分别在税收优惠、土地优惠上同时符合两项以上优惠条款的按最优惠条款兑现。
第二十二条对在平坝投资兴办开发性农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形成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按实际投资总额的15%奖励给引资者;引进其它竞争性行业投资形成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给引资者。对职责型、福利型的引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以上投资乾,按产生税收的当年度总税收的10%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税收减免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局出具证明,税务部门审批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局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年终财政部门审查后兑现;收费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财政局、物价局核实,有关收费部门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财政、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户籍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业主子女就学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本优惠政策实施前,投资者已在我县投资的企业或项目,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执行投资时我县执行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平坝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投资企业。
第二十六条如国家和省、市有更加优惠的政策,按国家、省、市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在平坝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
第二十八条本优惠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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